成都商報訊(省高院 記者 王英占)昨日,成都商報記者獲悉,四川省高院、省檢察院日前下發了《關於我省敲詐勒索罪具體數額執行標準的通知》。該通知規定新的四川地方標准將“數額較大”比2000年實施的舊地方標準提高了1000元,定為3000元。
  根據新司法解釋規定,敲詐勒索“數額較大”起點標準最低為2000元。從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看,四川敲詐勒索罪“數額較大”具體數額執行標準確定為“3000元”較為合適。因四川敲詐勒索數額標準上調而不入罪的敲詐勒索罪案件數約占敲詐勒索案件數的8%(約105件)。與此同時,“數額巨大”標準由“2萬元”上調至“5萬元”、“數額特別巨大”標準確定為“35萬元”。  (原標題:敲詐勒索罪四川標準出台“數額較大”定為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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